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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常州保安学员培训课程
设立为进入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人员编制,进行有关军事化人员技术和公民教育的基础准备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
第二条 性质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分为以下两种性质:
(一)普通性质,分别为进入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基础职程内的警员或消防员职位而作准备的课程;
(二)特别性质,为进入上项所指部队同一职程内的副警长或副区长职位而设的课程。
二、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为期八至十二个月,其组织、时间表、有关内容和课程计划,由补充法规订定。
第三条 录取要件
一、在不妨碍公共职务任用的一般法律规定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的规定下,录取修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特别要件如下:
(一)投考保安学员普通培训课程者,须具备初中毕业程度;投考保安学员特别培训课程者,须具备高等学历;
(二)在录取日,年龄介乎十八至三十五岁,但保安司司长得以批示限制年龄超过三十岁投考人的数目;
(三)经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证明有良好体型及强壮体格;
(四)通过常识测试、体能测试、心理技术测试及倘需进行的专科测试。
二、不录取下列投考人:
(一)其公民品德显示不符合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所特别要求的道德品行、公正及信任者;
(二)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罪,或在投考时因相同性质犯罪而被起诉或控诉者;
(三)过去曾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免除工作,或曾被撤职、强迫退休,或因纪律理由在过去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中被淘汰者。
三、为适用上款(一)项的规定,须考虑可能存有的警察纪录,以及任何备有的资料,但不影响投考人的听证权,该权利须自获悉取消其投考资格意向日起计的三个工作日内行使。
四、获录取修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投考人称为“保安学员”。
第四条 纪律制度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在纪律事宜上适用于保安学员。
第五条 修读制度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修读制度如下:
(一)定期委任,属已有公务员身份的保安学员;
(二)散位合同,属其它情况者。
二、保安学员收取的报酬由补充法规订定,已有公务员身份的保安学员得选择原有薪俸。
第六条 保安学员的淘汰
经负责进行培训的领导人员提出说明理由的建议,保安司司长得着令淘汰下列学员:
(一)处于《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一状况者;
(二)在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任一阶段不及格者;
(三)表现不具备服务于澳门保安部队所必需的个人及公民品德者;
(四)在培训期间,连续或间断缺勤超过培训期间工作日日数十分之一者,除非属因病或家属死亡的合理缺勤,且负责培训的领导人员作出有关缺勤并不阻碍该学员继续受训的决定。
第七条 服务时间及年资
一、只要确实进入澳门保安部队各军事化部队及作出相关的扣除,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修读期间,尤其为退休及抚恤金的效力,计算在实际服务时间内。
二、为着年资的效力,自就职后,年资以在有关部队内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算。
第八条 在职时意外
一、已为退休基金会会员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在职时遇到意外或在职时患病,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制度。
二、对非上款所指的学员,适用工作意外或职业病的损害赔偿制度,但须意外或患病直接与培训有关,而澳门特别行政区须负有关责任。
第九条 假期及年假
一、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假期,但因不可抗力且经负责进行培训的领导人员批准者除外。
二、学员在完成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以及在有关部队就职之前,有权享受十个工作日的年假;如属本法律第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以定期委任方式修读者,上述年假则在其每年有权享用的年假中扣除。
第十条 补充规定
本法律制度的补充规定以行政法规作出。
第十一条 相应
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凡在与澳门保安部队有关的法例中提及的地区治安服务,是指本法律所设定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十一月十六日第54/98/M号法令。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法律于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七月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南京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