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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一般规章》——废止四月二十八日第53/SAS/99号批示
常州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于本批示之《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一般规章》,该规章是根据 第13/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载有组成基本训练阶段、专业训练阶段及实习阶段的课程大纲。
二、废止四月二十八日第53/SAS/99号批示。
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
保安司司长张国华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一般规章 (葡文缩写为CFI)
第一条 (一般原则)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葡文缩写为CFI),必须以下列目的去认识、组织及开展:
一、在澳门保安部队(葡文缩写为FSM)各部队及机构之任务范围内,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基础职程之副警长/副区长、警员/消防员执行任务的指引;
二、适应现今其它各个领域不断演变的情况;
三、每个职程的各等级职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培训内容中循序渐进地加入课程内容。
第二条 (目的)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旨在为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基础职程之副警长/副区长、警员/消防员的投考者提供适当的专业技术培训,以确保有效地执行各项与该职位相关的职务。
二、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为填补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基础职程之副警长/副区长、警员/消防员职位之空缺而进行的人员甄选程序作最后工作,并以最后评核为基础,为计算年资的效力,将成绩合格的学员排名。
第三条 (课程结构)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包括以下阶段,目的各有不同但又相互补充:
一、基础训练阶段,基本目的是进行行为和基础技术方面的培训,由各部队的共同核心单元课和学科组成,目标是使学员在接受澳门保安部队任务时做好一般的准备;
二、专业阶段,基本目的是对学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授予学员主要的知识,以适合其所选择的部队所需。该阶段是由专为各部队副警长/副区长、警员/消防员职位而设的核心单元课、学科和训练组成;
三、实习阶段,旨在直接接触实际的职务,以适合未来副警长/副区长、警员/消防员的工作任务,目的是适应各部队与该职位有关的职务,并透过学员执行所述的任务和职务来进行。
第四条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之进行)
一、根据《规范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录取及修读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基础训练阶段是在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葡文缩写为ESFSM)内进行。
二、根据《规范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录取及修读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专业训练阶段是在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或学员所投身的部队内进行。
三、根据《规范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录取及修读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实习阶段须 在学员所投身的部队内进行。
第五条 (学员)
一、根据澳门保安部队的需要,并按照最后排名表上的次序,在有关《规范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录取及修读制度》订立的甄选试中合格之投考者方获接纳为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
二、《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适用于保安学员。
第六条 (一般计划)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之一般计划是一份综合文件,载有一切运作及发展所需之课程资料、核心资料和规则。
二、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之一般计划载于本规章之附件内,是本规章的组成部份。
第七条 (课程计划)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计划,以下称为课程计划,是一份详细文件,由有关的一般计划开始编写,并根据课程的不同阶段分为若干册。
二、除了一般计划所提及之核心学科及/或训练外,还包括了其它学科及/或训练,这些学科/训练是根据本规章第一条的规定,经评估课程大纲后,凭经验认为是必需的。
三、经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推动协调后,相当于基础阶段之保安学员培训课程计划是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核准,而相当于专业阶段及实习的课程计划则由澳门保安部队各有关部队之局长核准。
四、若各部队及机构就有关上款所述之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基础训练阶段之课程计划将连同有关的报告,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呈交保安司司长考虑,以作最后核准。
第八条 (授课/训练时间)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有明确的授课/训练时间,为:
—基础训练及专业阶段,授课课时以小时为单位;
—实习阶段,以星期为单位。
二、保安学员培训课程训练持续的时间如下:
—基础训练阶段:
普通培训:不少于320个课时;
特别培训:不少于320个课时;
—专业训练阶段:
普通培训:不少于560个课时;
特别培训:不少于620个课时;
—实习阶段:
普通培训:最少连续14个星期(包括毕业礼之彩排及10个工作天休假);
特别培训:最少连续10个星期(包括毕业礼之彩排及10个工作天休假);
三、在计算保安学员培训课程时间方面,七个课时相当于一天的训练。
第九条 (毕业礼)
一、合格完成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之基本训练阶段及专业训练阶段之学员,在实习结束时,须进行一个公开及庄严之毕业典礼。
二、典礼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负责举行,由保安司司长或其代表担任主礼嘉宾。
三、参加毕业典礼的学员,须在实习阶段内以70个课时进行有关仪式之练习及彩排。
第十条 (宣誓)
一、完成实习阶段之保安学员,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进入各部队编制时,须进行一个宣誓仪式,以其名誉承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忠诚服务。
二、宣誓仪式由保安学员所投身之部队负责举行。
第十一条 (最后评核)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最后评核是在0至20分的范围内以精确至小数点后2个位之完整数字来表示。
第十二条 (证书)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为合格完成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之学员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有效期)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有效期为一年。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一般规章》附件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CFI)一般计划
一、目的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旨在向加入澳门保安部队的学员提供关于各部队基础职程之副警长/副区长、警员/消防员在执行行动性、技术性或行政性任务时所需的专业技术培训。
二、目标
课程结束时,学员应有能力:
—承担与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之副警长/副区长、警员/消防员有关之义务和责任;
—进行获指派的行动性、技术性或行政性活动;
—懂得运用本特别行政区官方语言。
三、课程结构
课程按下列结构形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阶段目的教学方式结构
基础行为培训基础技术理论与实践课程组单元课学科/训练
专业特定技术培训
实习与官职及职能相配合工作中培训担任职务及特定工作
四、大纲
(一)基础训练阶段之学习计划(略)
a.普通培训课程
b.特别培训课程
(二)专业训练阶段之学习计划(略)
a.普通培训课程
a)治安警察局普通或直线职程
b)治安警察局音乐职程
c)治安警察局无线电职程
d)治安警察局机械职程
e)消防局普通或直线职程
b.特别培训课程
a)治安警察局普通或直线职程
b)治安警察局音乐职程
c)治安警察局无线电职程
d)治安警察局机械职程
e)消防局普通或直线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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