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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州保安实习阶段之学习计划(略)
a.普通培训课程
a)治安警察局普通或直线职程
附属单位之类别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治安警察局各部门
中第五级别之
行动性附属单位-巡逻
-检查文
-件指挥交通
b)治安警察局音乐职程
附属单位之类别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乐队
专业特定技术
c)治安警察局无线电职程
附属单位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技术支持厅通讯处
专业特定技术
d)治安警察局机械职程
附属单位之类别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有关专业之
组织附属单位
专业特定技术
e)消防局普通或直线职程
附属单位之类别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消防局各部门中
属第五级别之行动性附属单位
执行特定之行动工作
b.特别培训课程
a)治安警察局普通或直线职程
附属单位之类别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警务厅第五级别
行动性
-值勤官
-巡逻值勤官
特警队第五级别
行动性
应变队之班长
b)治安警察局音乐职程
附属单位之类别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乐队担任技术性特定工作
c)治安警察局无线电职程
附属单位之类别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技术支持厅通讯处
监督及担任技术性
特定工作
d)治安警察局机械职程
附属单位之类别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有关专业之
组织附属单位
监督及担任技术性
特定工作
e)消防局普通或直线职程
附属单位之类别执行之特定工作类型
第四级别之
组织附属单位
统筹、监督、指导及执行
行动性、技术性及行政性
特定工作
第五级别之
组织附属单位
(四)各训练阶段之加权系数
—基础阶段:2
—专业阶段:3
—实习阶段:1
五、对学员之评估
(一)评估目标
对学员之评估是为达到以下目的:
—为编排名次及进入副警长/副区长、警员/消防员职位;
—在个人档案内作记录;
—评估课程大纲。
(二)一般规定
a.各课程阶段及各单元课/学科/训练之系数:
该等系数是用来衡量课程各阶段及各单元课/学科/训练之相对比重,以对投考人作最后评核,且考虑到以下各点而订立:
—各阶段、各单元课/学科/训练之期限;
—在课程中各阶段、各单元课/学科/训练之间的相对重要性;
各单元课/学科/训练之系数应分别列于课程计划内。
b.评估方式:
—在基础训练阶段之各单元课/训练结束后进行总评估,该评估是以笔试、实践试及/或口试之方式为之;
—在专业训练阶段之各学科/训练结束后进行总评估,该评估是以笔试、实践试及/或口试之方式为之;
—在实习期间对所培训的个人表现之评估,以及在实习后进行之总评估,透过观察及记录在各部队为此特定专门表格上为之。
c.对学员之评核:
a)阶段评核:
—基础阶段:透过须接受总评估之各单元课/训练之加权均数获得;
—专业阶段:透过须接受总评估及个人表现之评估的各学科/训练之加权均数获得;
—实习阶段:透过适当之评核项目之加权均数获得;
—评核应在0至20分之范围内以精确至小数后一个位之完整数字表示。
b)最后评核:
—透过课程中三个阶段之评核之加权均数获得;
—评核应在0至20分之范围内以精确至小数后两个位之完整数字表示;
—编排投考人之名次,当评核成绩相同时,应考虑系数较大的阶段所取得之评核成绩。
d.开除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经上级建议,学员可被除名:
a)因现行法规中所规定之纪律原因;
b)在基础训练阶段的任一单元课中取得之平均评核低于10分;
c)在专业训练阶段的任何一个学科/训练中取得之评核低于10分;
d)在实习阶段结束时取得之成绩低于10分;
e)缺课次数超过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任何一个阶段中总工作天的十分之一者。如投考人因病缺课且取得良好成绩,缺课次数可增至八分之一。
六、课程大纲评估
(一)内部评估
内部评估是根据在基础训练及专业阶段所收集之资料,按照下列计划制定(略)
(二)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是根据在实习阶段所收集之资料,按照下列计划制定(略)
(三)课程之更新
课程主管以内部及外部评估所收集之资料编制报告书,其内应指出所发现之谬误及不足之处,以及提出更新与改善课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议。
七、教育场所
(一)基础阶段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综合训练中心(葡文缩写为CIC)。
(二)专业阶段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或所属部队学校。
(三)实习阶段
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之附属单位。南京保安